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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滦民初字第58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刘长广、郝文东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长广,郝文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5820-2号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刘长广。被告郝文东。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长广、郝文东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海涛审 判 员  刘福生代理审判员  克双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