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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右民一初字第1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右民一初字第1346号原告黄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韦炳晨,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韦小旺,广西凌盛律师事务���实习律师。被告韦某,农民。现下落不明。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项晶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张兰苏、农慧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黄爱尖担任记录。原告黄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韦炳晨、韦小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韦某经本院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在百色市右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儿子黄某乙。孩子出生后,被告对孩子没有悉心照顾,且对原告及原告家人亦不闻不问,原告每天工作回家还要听被告埋怨,因此,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曾于2014年4��24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原告离婚,又于2014年7月23日以夫妻双方和好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之后,被告依然不思悔改,致使夫妻感情名存实亡。为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韦春花离婚;2、婚生儿子黄某乙由原告黄某甲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至黄某乙年满18周岁时止,教育费、医疗费按实际情况各承担一半;3、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车辆桂L×××××号轿车归原告所有,购买该车所欠的80000元债务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黄某甲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证原件一本,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2、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办事处大旺村民委员会证明,证明被告已离家出走两个月,至今下落不明;3、民事起诉状,证明被告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原告离婚;4、(2014)右民一初字第848号民事裁定书,证明被告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被告韦某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韦某在举证期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调查,原告提交的证据1、3、4真实、合法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原告提供的证据2,不能证明被告已失踪两个多月,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于××××年××月××日在百色市右江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黄忠豪。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曾于2014年4月24日向法院起诉与原告离婚,又于2014年7月23日以夫妻自行和好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2014)右民一初字第848号民事裁定,准许被告撤回起诉。原告于2014年8月13日以夫妻感情确以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结婚,婚姻基础好,并生育一子,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有时因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是在所难免,在此期间既无原则性的矛盾和分歧,更未达到无法调和的程度。虽然被告曾在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起诉与原告离婚,但是又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从被告撤回对原告的起诉,由此可见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希望原、被告双方在日后的共同生活中,加强彼此之间的沟通与交流,促进夫妻感情和好如初。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因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韦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000元,由原告黄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专户,帐号:60×××97,开户行:农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项 晶代理审判员  张兰苏代理审判员  农 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爱尖该案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审判长张兰苏审判员罗钢铁审判员韦伟二○一五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黄爱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