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洪民初字第02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朱丽华与代金平、王闯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丽华,代金平,王闯,陈太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洪民初字第02977号原告朱丽华,无业。委托代理人孟军,江苏立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金平,个体户。被告王闯,个体户。被告陈太林,个体户。原告朱丽华诉被告代金平、王闯、陈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朱丽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孟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代金平、王闯、陈太林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丽华诉称,被告代金平、王闯系夫妻关系。2011年4月5日,被告代金平、王闯因经营需要向原告朱丽华借款100000元,被告陈太林提供保证担保。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偿还。请求判令被告代金平、王闯偿还借款1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陈太林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代金平、王闯、陈太林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5日,被告代金平向原告朱丽华借款100000元,未明确约定利率和借期;被告陈太林提供保证担保,未约定保证担保方式、期限和范围。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偿还。另查明,被告代金平、王闯于1995年8月8日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后于2011年11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于2012年12月17日办理离婚登记。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信息表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有效。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朱丽华可随时主张偿还借款,被告代金平经原告催要后,应在合理时间内偿还借款,其逾期不付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1995年8月8日,被告代金平、王闯虽系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未办理结婚登记,但自2001年7月30日(王闯满22周岁)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且双方在2011年11月12日已补办结婚登记,故其婚姻关系的效力应从2001年7月30日起算,本案借款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代金平、王闯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因未约定保证的方式和保证担保的范围,被告陈太林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被告陈太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代金平追偿。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代金平、王闯共同偿还原告朱丽华借款本金10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陈太林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代金平追偿。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代金平、王闯负担;被告陈太林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代金平追偿。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帐号:46×××80,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审 判 长 陈 研代理审判员 李叙叙人民陪审员 杨有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成红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