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153号原告:张某,城镇居民。被告:李某,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月19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基于原、被告双方已和好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红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