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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城法执字第3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吴永津与陆东、陆有航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吴永津;陆东;陆有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城法执字第3098号申请执行人吴永津,男,汉族。被执行人陆东,男,壮族。被执行人陆有航,男,壮族。关于吴永津诉陆东、陆有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3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陆东应向申请执行人吴永津清偿借款210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12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执行人陆有航对被执行人陆东上述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陆东、陆有航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407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本院另案(2013)佛城法执字第3098号案件过程中,本院依法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陆东名下位于×××××××××××××××××及屋内家私家电(详见评估报告),得拍卖款567100元。直至2014年12月31日,陆东应向上述房产抵押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陈村支行支付本金及利息605398.24元。由于拍卖款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本院扣除相应评估费、执行费及开锁费后将余款退付抵押债权人,不再另行分配。另外,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陆东名下所有的车牌号码为×××××号汽车,但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理。另外,经向相关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佛城法执字第309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建聪审判员  羊 挺审判员  陈文戈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雁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