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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融民初字第4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夏玉生与张品玲、俞梅英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玉生,张品玲,俞梅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融民初字第4419号原告夏玉生,男,194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被告张品玲,女,197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被告俞梅英,女,195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玉生与被告张品玲、俞梅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夏玉生于2014年12月25日以原、被告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玉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90元,减半收取为2795元,由原告夏玉生负担。审判长 游 捷审判员 王统勇审判员 魏益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施李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