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龚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101号原告龚某,女,生于1990年11月7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告李某,男,生于1988年8月14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某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龚某负担。审判员 王学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宜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