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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民二(商)初字第1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上海优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天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优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天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民二(商)初字第1322号原告上海优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横沙乡富民支路XXX号XXX-XXX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章某,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双,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俊菲,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天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葛蔓,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贤德,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优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天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间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优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优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17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88.50元,由原告上海优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樊 杰代理审判员  张志慧人民陪审员  陈玉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 英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