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执字第003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李XX与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X,王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执字第00302-2号申请执行人李XX,男。被执行人王XX,男。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受理李XX依据(2014)城民初字第0125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与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王XX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主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4年10月10日将王XX的住房公积金依法冻结,对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抜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款16000元。(2014)城民初字第0125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执行内容执行完毕。执行费125元,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效力。审判员 陈文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奕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