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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中民初字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裁定书613号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蒋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中民初字613号原告唐某某,男,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吴应刚,资中县狮子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者。被告蒋某某,女,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判员 邱   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荣伟(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