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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深圳金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国鼎黄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金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国鼎黄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590号原告深圳金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丽敏,公司员工。被告国鼎黄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亢峰。本案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5日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佃 勤代理审判员  赵蔚琳人民陪审员  胡秀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