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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三峡执字第000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杜某、周某与白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周某,白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三峡执字第00090-1号申请执行人杜某,男,194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周某,女,194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白某,女,197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杜某、周某与被执行人白某继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5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鄂三峡民初字第0008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白某的银行存款13343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133430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红秀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尹纪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