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澄法东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蔡丹丽诉黄诗灿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丹丽,黄诗灿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汕澄法东民初字第8号原告蔡丹丽。委托代理人王文奕,广东法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雁舜,广东法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诗灿。原告蔡丹丽诉被告黄诗灿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案件事实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三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一、结婚时间及生育子女情况: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谈婚,于2012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至今没有生育。二、是否有离婚协议:双方没有离婚协议。三、是否存在法定离婚的情形:不存在法定离婚的情形。原告主张及证据: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谈婚,婚后常因工作问题发生纠纷。双方自2014年1月27日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没有向本院提供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被告答辩意见及证据: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谈婚,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婚前了解充分,婚后夫妻感情也较为融洽。双方虽偶尔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但不会影响夫妻感情。被告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法院认定及理由: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结婚,婚后双方偶尔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于2014年1月27日分居至今。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存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故本院认定本案不存在法定离婚情形。四、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号牌为粤D09B**的小汽车一辆、全自动洗衣机一台、台式电脑一台;3、判令被告给予原告经济补助30000元。五、被告答辩意见:原、被告感情尚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谈婚,婚后虽偶尔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但不存在夫妻感情确以破裂的法定情形,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应珍惜已经建立起来的婚姻家庭,彼此间加强沟通,共同克服生活中的困难。因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故原告在本案提出的财产分割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蔡丹丽与被告黄诗灿离婚。二、驳回原告蔡丹丽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蔡丹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七份,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章 奕 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舒鸿(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