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行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内黄县汇鑫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内黄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黄县汇鑫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内黄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滑行初字第3号原告内黄县汇鑫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利英,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信堂,内黄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内黄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内黄县顺河路中段路东。法定代表人陈勇,职务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内黄县汇鑫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被告内黄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内黄县汇鑫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黄县汇鑫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内黄县汇鑫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吕万众审判员 朱志伟审判员 耿振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茜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