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商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安珍与新泰市建新矿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珍,新泰市建新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102号原告安珍。被告新泰市建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谷里镇大尧沟村。法定代表人王静,该矿矿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珍与被告新泰市建新矿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银行存款13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二、对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宁某某所有的鲁JE38**车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高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范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