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宁执民字第11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县支行与陈诚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宁执民字第117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县支行(。住所地:宁海县。代表人:周乾文,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陈诚,农民,住宁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宁商特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陈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诚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执行款2039739.22元。但被执行人陈诚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诚有位于宁海县跃龙街道桃源南路37号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宁房-X0092379;土地证号为:宁国用2003字第00388**号)。现因上述房地产三次拍卖均未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1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陈诚位于宁海县跃龙街道桃源南路37号的房地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葛 陆 虎审判员 林 晓 奎审判员 葛 昊 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颖颖(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