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终字第01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北京奥力住邦健身有限公司与褚存等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奥力住邦健身有限公司,褚存,孙红宇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15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奥力住邦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99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六层。法定代表人杨美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威,女,1971年3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宝祥,男,1954年12月2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褚存,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红宇,女,1973年6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褚存,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上诉人北京奥力住邦健身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段海燕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39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高峙担任审判长,法官田璐、法官王天水参加的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北京奥力住邦健身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北京奥力住邦健身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奥力住邦健身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奥力住邦健身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奥力住邦健身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峙代理审判员 田 璐代理审判员 王天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付 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