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城民鼓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原告弓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第三人赵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弓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鼓初字第228号被告弓某某,女,1962年4月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被告赵某某,男,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委托代理人丁俊平,北京市齐致(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淳岩,北京市齐致(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赵某某,男,199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弓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第三人赵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弓某某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决定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弓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孟定军代理审判员  张永玲人民陪审员  范建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邓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