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民鼓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原告弓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第三人赵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弓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鼓初字第228号被告弓某某,女,1962年4月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被告赵某某,男,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委托代理人丁俊平,北京市齐致(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淳岩,北京市齐致(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赵某某,男,199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弓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第三人赵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弓某某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决定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弓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孟定军代理审判员 张永玲人民陪审员 范建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邓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