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芗执行字第1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赵令祺与简天辉、林淑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令祺,简天辉,林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芗执行字第1983号申请人赵令祺,男,197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简天辉,男,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林淑华,女,197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申请人赵令祺与被执行人简天辉、被执行人林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3)芗民初字第69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芗执行字第198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伟明审判员  林清标审判员  庄晓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