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樊城执字第01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樊城执字第0123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樊城王民初字第0019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李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9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鄂樊城王民初字第001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振非审判员 梅以全审判员 吴昌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陶欣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