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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樊城执字第01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樊城执字第0123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樊城王民初字第0019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李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9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鄂樊城王民初字第001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振非审判员  梅以全审判员  吴昌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陶欣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