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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执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刘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蓉,陈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0081号申请执行人:刘蓉。被执行人:陈扬。刘蓉与陈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庐民一初字第012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陈扬所有的位于合肥市霍山路某小区两处地下车库;二、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五年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家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