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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浏执字第02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卜媛飞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浏执字第02359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成林,董事长。被执行人卜媛飞。被执行人宋怀杰。申请执行人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卜媛飞、宋怀杰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浏民初字第037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5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卜媛飞、宋怀杰银行存款人民币301017.63元(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守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南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