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宝法沙民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李国民与深圳市高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民,深圳市高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沙民初字第326号原告李国民。委托代理人柳森晓。被告深圳市高松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荣貌。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深圳市高松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民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高松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993元,减半收取为1496.5元,由原告李国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绪 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苏莉(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