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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二初字第1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柯某与黎某、广西南宁某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某,黎某,广西南宁某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190-1号原告柯某。被告黎某。被告广西南宁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某与被告黎某、广西南宁某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黎某、广西南宁某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02156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黎某、广西南宁某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02156元的财产;二、查封原告柯某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南宁市江南区那洪大道39号某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号房;三、冻结原告柯某名下用于担保的银行存款3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