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寻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9-05-13
案件名称
陈艳刚、白忠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陈艳刚;白忠义;杨进雄;彭明;王丽雄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寻刑初字第18号公诉机关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艳刚,曾用名陈艳利,男,1993年11月16日出生于云南省寻甸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寻甸县。2014年7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寻甸县看守所。被告人白忠义,男,1996年4月20日出生于云南省寻甸县,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寻甸县。2014年9月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寻甸县看守所。被告人杨进雄,男,1995年11月20日出生于云南省寻甸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寻甸县号。2014年7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寻甸县看守所。辩护人李志华,云南西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彭明,男,1993年3月23日出生于云南省寻甸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寻甸县号。2014年7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寻甸县看守所。被告人王丽雄,男,1989年4月20日出生于云南省寻甸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寻甸县号。2014年9月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寻甸县看守所。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寻检公诉刑诉(2014)第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艳刚、白忠义、王丽雄犯盗窃罪,被告人杨进雄、彭明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舒超群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艳刚、白忠义、彭明、杨进雄、王丽雄,辩护人李志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3月9日20时许,经被告人杨进雄事先踩点后其伙同马加骞(另案处理)及被告人陈艳刚、白忠义从寻甸县仁德街道办事处文苑路廉租房小区内盗走被害田某1庆能的一辆“大运”牌黄色二轮摩托车。被告人杨进雄以人民币1000元(未付清)的价格收购该车后,将该车发动机号及车架号打磨,车身颜色改为红色。经寻甸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5040元。2.2014年3月10日,被告人陈艳刚伙同马加骞(另案处理)龚某欣(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从寻甸县仁德街道办事处东门环岛附近盗走被害张某1敏的一辆“喜马”牌XM125T-25型二轮摩托车。经寻甸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350元。3.2014年4月4日,被告人彭明伙同被告人陈艳刚及马某4(另案处理)、马某2(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万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到金所中化云龙集团对面博爱网吧门口盗走被害人马某1的一辆“立雅”牌SQ125T-10C型二轮摩托车,后马某4(另案处理)以2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彭明。经寻甸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3470元。4.2014年4月26日,被告人陈艳刚及马加骞(另案处理)、万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胡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马某2(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从寻甸县仁德街道办事处供销大厦楼梯口盗走被害人张某2的一辆“嘉爵”牌黄色踏板摩托车。经寻甸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3065元。5.2014年5月份的一天,马加骞(另案处理)、胡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马某2(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从寻甸县仁德街道办事处翠苑路“火凤凰KTV”附近盗走一辆黑色踏板二轮摩托车,后将其以3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杨进雄。6.2014年5月11日,被告人白忠义、马某4(另案处理)、马某2(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万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从金所南磷集团员工宿舍区盗走被害人陈某的一辆“上本”牌SHB150-5型二轮摩托车,后经被告人彭明介绍以200元的价格卖给田某2(已作治安处罚)。经寻甸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400元。7.2014年5月20日,被告人白忠义伙同被告人陈艳刚及马某4(另案处理)、万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从金所工业园区南磷集团褐煤蜡厂住宿区车棚内盗走被害人李某的一辆黄色150型普通二轮摩托车,后将其以200元的价格卖给赵尚志(已判处)。经寻甸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7650元。8.2014年6月13日,被告人陈艳刚及马加骞(另案处理)、马某3(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从寻甸县仁德街道办事处“北极光KTV”门口盗走被害人徐某的一辆黑色“建设标兵”牌迷彩踏板摩托车。经寻甸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3060元。9.2014年6月14日凌晨,马加骞(另案处理)伙同胡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马某2(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从寻甸县仁德街道办事处翠苑路“火凤凰KTV”附近盗走被害人王某的一辆“雄风”XF110-B12型二轮摩托车,后以3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杨进雄。经寻甸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016元。10.2014年8月18日凌晨,被告人白忠义伙同被告人王丽雄从寻甸县大花桥老城关中学住宿区楼道内盗走被害人潘某的一辆“金某”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经寻甸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760元。案发后,被害人田某1能被盗的“大运”牌二轮摩托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上述事实,被告人陈艳刚、白忠义、杨进雄、彭明、王丽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同案犯马某4的供述,被害人田某1能、张某1、张某2、陈某、李某、徐某、王某、潘某、马某1的陈述,证人田某2、胡某、马某3、马某2、万某、龚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收据复印件,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艳刚、白忠义、彭明、杨进雄、王丽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其中被告人陈艳刚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24635元;被告人白忠义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16850元;被告人杨进雄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5040元;被告人彭明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3470元;被告人王丽雄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2760元。被告人杨进雄参与盗窃并收购了被害人田某1能的价值5040元的“大运”牌二轮摩托车一辆;被告人彭明参与盗窃并收购了被害人马某1的价值3470元的“立雅”牌二轮摩托车一辆。二被告人此次的行为属于盗窃行为,不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上述二辆二轮摩托车应当计入二被告人盗窃的盗窃金额。五被告人均属盗窃数额较大。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被告人陈艳刚、白忠义、彭明、杨进雄、王丽雄地位、作用相当。被告人杨进雄、彭明明知摩托车是赃物而予以收购,并介绍他人购买,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其中被告人杨进雄收购摩托车二辆;被告人彭明明知是赃物仍介绍他人购买一辆摩托车。被告人杨进雄、彭明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数罪并罚。辩护人李志华提出被告人杨进雄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建议法庭对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艳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对被告人白忠义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对被告人杨进雄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审理中五名被告人均能够坦白认罪。根据本案五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艳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四年七月十三日起至二○一六年七月十二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白忠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杨进雄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四年七月十三日起至二○一五年三月十二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彭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四年七月十三日起至二○一五年二月十二日止,罚金已缴纳)。五、被告人王丽雄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梁 军人民陪审员 向世开助理审判员 章云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