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安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安执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吴金华,男,1960年3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被执行人陈晓初,男,1963年9月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本院在执行吴金华申请执行陈晓初关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融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3)融民一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陈晓初给付申请人吴金华投资款12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2015年1月14日申请人吴金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12000元,案件受理费3900元,申请执行费139元,合计16039元。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陈晓初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吴金华与被执行人陈晓初自行达成协议,现申请人吴金华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融安执字第49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克 文审判员 段 缘 芳审判员 蓝代芬二○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韦 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