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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冠民初字第2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344号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冠民初字第2344号原告王某甲,女,1984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农民,系原告王某甲的弟弟。被告杨某某,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武志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冉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