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冠民初字第2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344号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冠民初字第2344号原告王某甲,女,1984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农民,系原告王某甲的弟弟。被告杨某某,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武志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冉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