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31
案件名称
余冰与江伟民、陈珍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余冰;江伟民;陈珍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543号原告余冰。被告江伟民。被告陈珍妹。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冰与被告江伟民、陈珍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余冰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莉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董琳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