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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31

案件名称

余冰与江伟民、陈珍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余冰;江伟民;陈珍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543号原告余冰。被告江伟民。被告陈珍妹。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冰与被告江伟民、陈珍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余冰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莉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董琳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