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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李琛民申请执行潘毓日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琛民,潘毓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李琛民。被执行人潘毓日。本院在执行李琛民申请执行潘毓日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潘毓日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依法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执原申请执行依据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2014)马民一初字第65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茂善代理审判员  覃 青代理审判员  覃明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