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郭某某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00014号原告郭某某,男,1985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县高塘镇。被告武某某,女,1985年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郭某某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