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河民初字第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泰兴市旭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兴市旭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河民初字第0080号原告泰兴市旭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泰师路86-3号。法定代表人蒋东林,经理。委托代理人曹炜、白斌,江苏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龙,年龄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兴市旭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肖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诉讼权利。原告之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兴市旭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建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