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历城商初字第1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济南博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山东固美思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博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山东固美思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历城商初字第1733号原告济南博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法定代表人左恩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慧(特别授权代理),山东高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固美思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汶上县。法定代表人陈庆龙,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博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固美思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博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博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博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65元,减半收取1882元,由原告济南博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峻岭人民陪审员 孙 营人民陪审员 王寿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百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