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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慈商初字第2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宁波蒙迪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顺天家用电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蒙迪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重庆顺天家用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慈商初字第2449号原告:宁波蒙迪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新光商城1幢7楼705室。法定代表人:朱萱琦,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光杰,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少杰,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顺天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正阳工业园区a区。法定代表人:卢琴,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蒙迪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顺天家用电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蒙迪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顺天家用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下:准许原告重庆顺天家用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5元,由原告重庆顺天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沈 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潘玲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