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立民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尹云英与王福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立民保字第7号申请人尹云英。被申请人王福正。申请人尹云英与被申请人王福正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或存款。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名下的鲁H×××××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付东兴审判员 崔明海审判员 邸水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亚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