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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终字第01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郭自宝与商可义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自宝,商可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10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自宝,男,1958年1月1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商可义,女,1964年6月2日出生。上诉人郭自宝因与被上诉人商可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05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高峙担任审判长,法官田璐、法官王天水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自宝因其已经与被上诉人商可义就该案达成了和解协议,故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郭自宝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自宝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商可义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郭自宝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峙代理审判员 田 璐代理审判员 王天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付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