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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立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秦皇岛市宝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徐利、陆长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立字第4号起诉人秦皇岛市宝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艳宝。2015年1月15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秦皇岛宝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状,其诉称,徐利、陆长江是经人介绍到起诉人承建的戴河丽舍处工作,徐利从事电工,陆长江从事水暖安装,但是工作期间消极怠工,对工作极不负责,经常做错,导致返工,起诉人不应支付工资。2014年12月31日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基于徐利、陆长江的申请做出北劳仲案(2014)16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起诉人支付徐利工资6120元、支付陆长江工资5400元。现起诉人不服该仲裁裁决,要求判决不支付徐利和陆长江的工资。经审查,本院认为,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北劳仲案(2014)166号劳动仲裁裁决书中每位申请人的工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2014年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1320元/月*12个月=15840元)的金额,故该裁决应为终局裁决。现起诉人系用人单位,对该裁决不服,要求撤销仲裁裁决,应到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故对秦皇岛宝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秦皇岛宝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常玉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 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