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宝城民调确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谭某某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某某,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宝城民调确字第00002号申请人董某某,男,生于1945年7月22日,汉族,重庆市云阳县人。申请人谭某某,男,生于1971年5月10日,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董某某、谭某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李莉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董某某、谭某某生命权纠纷,2015年1月19日经荆门市牌楼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涉及财产分割的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谭某某出于人道主义,一次性补偿申请人董某某死亡补偿费、安葬费及其他善后费用150000元,该款于2015年1月19日履行完毕。申请人董某某自愿接受。二、申请人董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权利,双方不再因此事发生任何纠纷。本院认为,双方达成的涉及财产分割部分的调解协议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董某某、谭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李 莉二0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天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