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左权县鑫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师江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权县鑫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师江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民初字第14号原告左权县鑫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左权县辽阳镇七里店村西。法定代表人李德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中国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10号企图时代大厦。法定代表人程法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师江水。本院审理原告左权县鑫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师江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左权县鑫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左权县鑫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供杜云伟的汽车起重机(车牌号为:晋K715**)一台、杜建红的汽车起重机(车牌号为晋K707**)一台、张立红名下所有的位于左权县北寺巷3号房产(产权证号为:左房权证左权县字第2013000**号,建筑面积为141.01平方米)、牛云伟名下所有的位于左权县滨河嘉园丹桂苑7#1-501室房产(产权证号为:左权县房权证字第2009003**号,建筑面积为130.82平方米)、牛旭东名下所有的位于榆次锦纶东街九号房产(产权证号为:晋中市房权证字第000488**号,建筑面积为68.20平方米)、李爱江名下所有的位于榆次区顺城东街61号上东庭院12幢2单元5层503室房产(产权证号为:晋房权证晋中市字第001309**号,建筑面积为131.39平方米)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左权县鑫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对担保财产即左权县鑫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供杜云伟的汽车起重机(车牌号为:晋K715**)一台、杜建红的汽车起重机(车牌号为晋K707**)一台、张立红名下所有的位于左权县北寺巷3号房产(产权证号为:左房权证左权县字第××号,建筑面积为141.01平方米)、牛云伟名下所有的位于左权县滨河嘉园丹桂苑7#1-501室房产(产权证号为:左权县房权证字第××号,建筑面积为130.82平方米)、牛旭东名下所有的位于榆次锦纶东街九号房产(产权证号为:晋中市房权证字第××号,建筑面积为68.20平方米)、李爱江名下所有的位于榆次区顺城东街61号上东庭院12幢2单元5层503室房产(产权证号为:晋房权证晋中市字第××号,建筑面积为131.39平方米)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康建军审判员 李 青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汪晓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