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孟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任民初字第41号原告孟某。被告张某甲。案由:离婚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到庭情况:原告孟某、被告张某甲已到庭。查明案件事实:原告孟某与被告张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8月13日生男孩取名张某乙,现原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裁判结果:驳回原告孟某要求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孟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洁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成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