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沈铁西民二初字第2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勇诉沈阳万达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沈阳万达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铁西民二初字第2628号原告李勇,男,196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沈阳万达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南街58-20号。法定代表人曲德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文杰系辽宁东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勇诉沈阳万达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秦 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左洁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