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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法民初字第1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肖春虎与肖立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春虎,肖立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法民初字第1454号原告肖春虎,男,198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肖立兵,男,196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受理了原告肖春虎与被告肖立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肖春虎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春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肖春虎负担。审 判 长  刘 杰人民陪审员  钟飞鹰人民陪审员  戴海学二〇���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谭 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