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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崔光山与金树军、宋春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光山,金树军,宋春华,李广波,周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崔光山,居民。被执行人金树军,工人。被执行人宋春华,退休工人。被执行人李广波,科员。被执行人周晓红,科员。本院在执行崔光山与被执行人金树军、宋春华、李广波、周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经查询其银行存款,冻结并扣划,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惠商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再新审判员  高惠勇审判员  丛士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任 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