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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1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天盛达服饰有限公司诉路玲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鲁木齐天盛达服饰有限公司,路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191-1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天盛达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201号新台商大厦高层综合商住楼。被执行人:路玲,女,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石河子市二十六小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天民二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路玲的存款、收入78233.44元(其中本金77175.8元;执行费1057.64元);二、被执行人路玲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员裴郁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