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商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良全与郭良全、杨文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良全,杨文香,刘常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商初字第43号原告: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曹县青岛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贾复锋,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倩,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堤头信用社主任。被告:郭良全,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士安,曹县古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文香,农民。被告:刘常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郭良全、杨文香、刘常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鲁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