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上民初字第1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余弘毅与杭州暖冬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弘毅,杭州暖冬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上民初字第1313号原告:余弘毅。委托代理人:张玲燕,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暖冬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小兜弄15号3号楼406室。法定代表人:陈志。本院受理原告余弘毅诉被告杭州暖冬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余弘毅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弘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弘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余弘毅负担,公告费650元,由原告余弘毅负担,退还原告余弘毅775元。审 判 长 徐 婷人民陪审员 赵惠健人民陪审员 邓沈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