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汝民初字第1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崔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崔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初字第1991号原告刘某甲,男,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委托代理人董万伟,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某甲,女,197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崔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崔某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国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