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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南法南调确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张卿良与郭相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区支公司其他适用特别程序案件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相德,张卿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南调确字第2号申请人:郭相德,住江苏省赣榆县。申请人:张卿良,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叶健明。委托代理人:黎乐平,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系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4年1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郭相德、申请人张卿良与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非诉讼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一案。该纠纷经广州市南沙区诉前联调工作室人保公司派驻点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同意于2015年1月2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88000元给郭相德作为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补费、抚养费、精神损失费、交通费、鉴定费、财产损失等本次交通事故的一切损失(上述款项打入下列账户:户名:郭相德,开户行:中国银行广州南沙支行营业部,账号:72×××65)。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履行上述义务后由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权利义务终结,各方不再相互追究责任。经审查,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郭相德、申请人张卿良与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签订的调解协议有效。代理审判员 赵 岚二〇一五年一月××日书 记 员 梁英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