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任士英与张梅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士英,张梅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838号原告任士英,女,195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被告张梅英(路吉贵),女,51岁,汉族,住东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士英与被告张梅英(路吉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士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任士英承担。审 判 长 刘 峰人民陪审员 XX阳人民陪审员 刘谢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