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0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区支行与被告陈洪群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区支行,陈洪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045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区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38号附2号,组织机构代码67101531-8。负责人卓敏,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勰,女,1988年1月15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县。被告陈洪群,女,1966年8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区支行与被告陈洪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区支行于2015年1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洪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区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区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62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区支行负担。审判员 何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陆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