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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旬邑民初字第00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牛某某诉魏某某、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旬邑民初字第00701号原告牛某某,男。被告魏某某,男。被告岳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诉被告魏某某、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某以与被告岳某某私下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对被告魏某某、岳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周锋代理审判员  文 斌人民陪审员  马军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