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旬邑民初字第00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牛某某诉魏某某、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旬邑民初字第00701号原告牛某某,男。被告魏某某,男。被告岳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诉被告魏某某、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某以与被告岳某某私下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对被告魏某某、岳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周锋代理审判员 文 斌人民陪审员 马军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凯 搜索“”